*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
1,可以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可以复制再发行,可以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行改进版。可以对其提供的程序服务收取费用。
2,发行任何基于GPL许可证的软件,该软件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而且不能增加额外的限制条款,并无条件开放软件的源代码。且其复制件、修改版本也必须遵循此规定。
综合来看需要遵循的使用限定为:如果产品开发使用了遵循GPL许可证的源码,该产品必须无尝开源,而且同样使用GPL许可证。
* 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 license
1,自由使用,自由修改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2,如果发布的产品包含源码,则必须保留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3,未获事前取得书面许可前,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综合来看需要遵循的使用限定为:如果产品开发使用了遵循BSD协议的源码,未获事前取得书面许可前,该产品在不可以用其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该产品中必须保留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 APACHE:Apache Licence
1,自由使用,自由修改源代码并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2,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3,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在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4,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5,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综合来看需要遵循的使用限定为:每一个被修改的文件必须放置和版权说明,需要提供给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 MIT: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有权利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出版发行、散布、再授权和/或贩售软件及软件的副本,及授予被供应人同等权利。
2,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
综合来看需要遵循的使用限定为:产品中必须包含原版权声明和许可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