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拆迁损失在拆迁过程中,“企业承租人”的损失范围
1)租金价差损失。企业用地和房屋往往是通过租赁得来,企业拆迁之后都需重新寻找场地,而由于城市土地价格和房屋租金的不断上扬,由此产生的差价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在房屋租金的上涨,农村房屋拆迁中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上涨。
2)停产停业的损失或停止经营的损失。从企业拆迁开始到企业搬往他处重新营业为止,将会经过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势必会停止生产、经营。由此也将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3)地上附着物的损失。地上附着物包括企业房屋(诸如管理用房、厂房、仓库、职工宿舍等)、机器设备、树木花草、道路、临时建筑等。可以搬迁的,折价补偿;不能搬迁的,则需全部补偿。
4)搬迁费用及设备重新安装费用、设备测试费用。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如果因为拆迁导致了企业员工被解聘,势必会因此产生相关的安置费用,具体的根据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
6)无形资产损失。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四类:“知识产权类、契约权利类、关系类、综合类。
2、停产停业的归属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相对详细,本案土地最终是征地,补偿应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3、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的权利。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之意见,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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