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5)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6)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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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1-03 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