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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共和制。
1879年的法国大革命终于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有人说。人类是辛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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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
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觉得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仅仅有私有財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中的一个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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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当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本文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做一简单梳理。
1.如果
(1)天赋人权
卢梭觉得“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觉得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仅仅有在须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
这样的须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应以后,两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样的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觉得我们未尝不能够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只是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2)绝境
卢梭如果“人类以前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能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而且如果人类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2.方式: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和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所有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切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觉得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非常大的区别;公意仅仅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仅仅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可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觉得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详细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
第一,转让,如此才干够做到对于全部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干使“联合体”完美。
假设一些人转让所有权利,而另外一些人仅仅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还有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
第三。仅仅有所有转让,才干做到没有不论什么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能够从社会得到相同的权利。并添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觉得仅仅有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干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允许志。而他之谓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3.国家之产生
卢梭觉得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和当时的绝境,人们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仅仅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
卢梭还觉得政府的产生。并非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仅仅是人民为运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觉得“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依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能够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非常有点象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仅仅只是是主权者的运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运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4.契约论本身的缺陷
(1).前提之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能够自足的,也就是说依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能够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可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觉得卢梭提出的如果或者前提为真。由于“不论什么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可是,卢梭的那些如果能否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如果是正确的呢?仅仅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很多困难。
首先,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是无法直接证明的。卢梭借助原始社会之如果来证明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然而我们对于古人类的生活习性的了解,或者说原始社会的了解,是有非常大疑问的。在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是否自由并且平等或者自由平等有多大限度。依旧是值得怀疑的。与其说,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更应该觉得这是人类文明史发展的一种必定. 其次,所谓绝境的出现,其证明也是有相当难度的。虽然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还依旧无法全然摆脱自然的威胁。可是。是什么时候是人们感到如果不组成一个国家就生存无望呢?显然,现存的史料并无此类记载。
因此,要通过信史加以论证也缺乏可能性。
再次,人民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达成了所谓的社会契约之无法证明。当时人类社会居住本身的分散、交通的不便利都使得以那样一种全社会的公意达成契约成为不可能实现的行为。和第二点一样。这也是不可证知的。
就此“三不可知”而言,卢梭的理论是有缺陷的。
他在逻辑上的严密并不能弥补他前提的可能性错误的不足。
(2).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依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參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并且往往在他们具有对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白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
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允许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
a. 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假设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由于,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假设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怎样达成的。
b. 于是,紧接着下来的这个问题。将更加深刻。由于假设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卢梭并没有可以解决问题,相同。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惬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3).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保护
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
卢梭觉得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所有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所有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界。一般来讲,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而卢梭的这样的理论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此外法律未加以规定的,因为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依据。所以必定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是极不利于人权保护的。
此外。卢梭在书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
因为。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因为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样的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觉得一个人仅仅有全然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而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一时候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定性,忽视了对个体予以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正由于如此。当我们学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同一时候。我们也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他的理论。从而发现他不足之处。
结论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得到理解,可是这样的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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