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排除原则(也称竞争排斥原理或高斯定理)[1]在生态学里指的是,两个物种不能同时,或者是不能长时间地在同一个生态区位生存。因为两者之间会展开竞争,导致其中的一方获胜,可以留在原来的生态龛位继续生存。
另一方为了继续生存,会改变自己的居住地,或者改变饮食习惯,或者改变自身习性(如改日行性为夜行性,达到时间上和获胜的一方分离),进化适应以延续生命。相对来说,失败者一方完全灭绝是很少见的。这些改变也是促成了适应辐射:从原始的一般种类演变至多种多样、各自适应于独特生活方式的专门种类的过程。
定义编辑
竞争性排斥原理(competitive exclusion Principle)又称高斯原理(Gause’s principle) 或高斯假说(Gause`s hypothesis)。是不同物种在对 同一种短缺资源的竞争中,使一个物种在竞争中被排 斥或被取代的现象。苏联学者高斯(G.F.Gause) 1934 年最早用实验证明:两个相似的物种竞争结果极少能 占领相似的生态位,而是以每个种各占有某些特别的 食物,并具有优于其竞争者的生活方式互相取代。同 种或不同种的个体间为争夺相同而短缺的资源出现的 生存斗争现象称为竞争。如果资源并不短缺,而在寻 找资源过程中,出现一个种损害另一个种的现象称为 .‘相互干扰”(interferenee)。竞争分为种内竞争(intra- specific competition)和种间竞争(interaspeclfic competition)。具有很相似的环境要求的两个物种大都不 能长期共存,迟早会导致竞争力稍差的物种部分灭亡 或被取代。例如,在1900年前后,一种从地中海地区输 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南部的黄金蚜小蜂,成为柑橘害虫红圆蛤的有效天敌,而1948年又从中国引入岭南小蜂, 经n年竞争,前者儿乎被完全排斥。1956一1957年又 从印度引入另外一种印巴黄蚜小蜂,到1961年,该小 蜂占所有小蜂的94一96%,而岭南小蜂则被排斥到海 滨。种间竞争的胜负取决于:①起始种群密度;②适生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③竞争物种的遗传结构。
提出编辑
Gause(高斯)以原生动物双小核草履虫和大草履虫为竞争对手,观察这两个在分类和生态习性上都很接近的物种的竞争结果。当分别在酵母介质中培养时,双小核草履虫比大草履虫增长快。当把两种草履虫加入到同一培养容器中时,双小核草履虫占有优势,最后大草履虫死亡、消失。
Gause以草履虫为竞争实验为基础提供了高斯假说,后人将其发展为竞争排斥原理(principle of competitive exclusion)。其内容如下:在一个稳定的环境内,两个以上受资源限制的,但具有相同资源利用方式的物种,不能长期共存在一起,也即完全的竞争者不能共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