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thon回顾与整理12:执行环境

0.说明

作为《Python核心编程》核心部分的最后一章,这篇的内容也相当重要。对于高级部分的整理,将采用《Python核心编程》第三版,但是,方式会以之前的完全不一样了。



1.可调用对象

可调用对象即可通过函数操作符“()”来调用的对象,也可以通过函数式编程接口来进行调用,如apply()、filter()、map()和reduce()。Python有4种可调用对象:函数、方法、类和一些类的实例。

(1)函数

Python中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函数:内建函数(BIF)、用户定义的函数(UDF)和lambda表达式。

  • 内建函数(BIF)

用C/C++写的,编译过后放入Python解释器中,然后把它们作为第一(内建)名称空间的一部分加载进系统,这些函数在__builtin__模块里,并作为__builtins__模块导入到解释器中。

可以使用dir()来列出函数的所有属性,另外从内部机制来看,BIF和内建方法属于相同的类型,所以全长type()调用的结果是:

>>> type(dir)
<type ‘builtin_function_or_method‘>
>>> 
>>> type(‘xpleaf‘.upper)
<type ‘builtin_function_or_method‘>

但是应用于工厂函数,得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虽然这些工厂函数本身是内建函数:

>>> type(int)
<type ‘type‘>

那是因为,本质上这些工厂函数是类。

  • 用户定义的函数(UDF)

用户定义的函数通常是用Python写的,调用type()的结果如下:

>>> def foo():pass
... 
>>> type(foo)
<type ‘function‘>

UDF本身也有很多属性:

>>> dir(foo)
[‘__call__‘, ‘__class__‘, ‘__closure__‘, ‘__code__‘, ‘__defaults__‘, ‘__delattr__‘, ‘__dict__‘, ‘__doc__‘, ‘__format__‘, ‘__get__‘, ‘__getattribute__‘, ‘__globals__‘, ‘__hash__‘, ‘__init__‘, ‘__module__‘, ‘__name__‘, ‘__new__‘, ‘__reduce__‘, ‘__reduce_ex__‘, ‘__repr__‘, ‘__setattr__‘, ‘__sizeof__‘, ‘__str__‘, ‘__subclasshook__‘, ‘func_closure‘, ‘func_code‘, ‘func_defaults‘, ‘func_dict‘, ‘func_doc‘, ‘func_globals‘, ‘func_name‘]
  • lambda表达式(名为“<lambdda>”的函数)

lambda返回一个函数对象,只是lambda表达式没有给命令绑定的代码提供基础结构,所以要通过函数式编程接口来调用,或把它们的引用赋值给一个变量,通过该变量来进行调用,只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变量仅仅是个别名,并不是函数对象的名字。

通过lambda来创建的函数对象除了没有命名外,和用户定义的函数是有相同的属性的,当然,对于__name__属性,值为"<lambda>":

>>> lambdaFunc = lambda x: x*2
>>> lambdaFunc(100)
200
>>> type(lambdaFunc)
<type ‘function‘>
>>> 
>>> lambdaFunc.__name__
‘<lambda>‘
>>> 
>>> foo.__name__
‘foo‘

(2)方法

用户自定义方法是被定义为类的一部分函数,而许多Python数据类型本身也有方法,这些方法被称为内建方法。

  • 内建方法(BIM)

只有内建类型有内建方法,如下:

>>> type([].append)
<type ‘builtin_function_or_method‘>

BIM和BIF两者享有相同的属性,只是不同的是,BIM的__self__属性指向一个Python对象,而BIF指向None:

>>> dir([].append)
[‘__call__‘, ‘__class__‘, ‘__cmp__‘, ‘__delattr__‘, ‘__doc__‘, ‘__eq__‘, ‘__format__‘, ‘__ge__‘, ‘__getattribute__‘, ‘__gt__‘, ‘__hash__‘, ‘__init__‘, ‘__le__‘, ‘__lt__‘, ‘__module__‘, ‘__name__‘, ‘__ne__‘, ‘__new__‘, ‘__reduce__‘, ‘__reduce_ex__‘, ‘__repr__‘, ‘__self__‘, ‘__setattr__‘, ‘__sizeof__‘, ‘__str__‘, ‘__subclasshook__‘]
>>> [].append.__self__
[]
>>> dir.__self__
>>> print [].append.__self__
[]
>>> print dir.__self__
None
  • 用户定义的方法(UDM)

所有的UDM都是相同的类型,即“实例方法”,无论该方法是否有绑定的实例:

>>> class C(object):
...     def foo(self):
...             pass
... 
>>> c = C()
>>> 
>>> type(C.foo)
<type ‘instancemethod‘>
>>> type(c.foo)
<type ‘instancemethod‘>

只是访问对象本身会揭示该方法是否绑定:

>>> c.foo
<bound method C.foo of <__main__.C object at 0x7f37a3c45810>>
>>> C.foo
<unbound method C.foo>

(3)类

调用类,其实就是创建一个实例对象。类有默认构造器,但是这个函数什么都不做,可以通过实现__init__()方法来自定义实例化过程。

(4)类的实例

Python给类提供了名为__call__的特别方法,该方法允许程序创建可调用的对象(实例)。默认情况下没有实现该方法,因此实例是不可调用的。

在定义类时覆盖__call__方法即可达到实例可调用的效果,这样,调用实例对象就等同于调用__call__()方法,参数的设置跟类的构造器原理是一样的:

>>> class C(object):
...   def __call__(self, *args):
...     print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n", args
... 
>>> c = C()
>>> c
<__main__.C object at 0x7f37a3c2d090>
>>> callable(c)    # 实例是可调用的
True
>>> c()    # 调用实例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
()
>>> c(3)    # 传入参数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
(3,)
>>> c(3, ‘no more , no less‘)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
(3, ‘no more , no less‘)
>>> 
>>> c.__call__(3)    # 与c(3)的调用原理是一样的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
(3,)
>>> c.__call__(3, ‘no more, no less‘)
I‘m callable! Called with args:
(3, ‘no more, no less‘)


2.代码对象

每个可调用物的核心都是代码对象,由语句、赋值、表达式和其他可调用物组成。查看一个模块意味着观察一个较大的、包含了模块中所有代码的对象。然后代码可以分成语句、赋值、表达式,以及可调用物。可调用物又可以递归分解到下一层,那儿有自己的代码对象。

一般来说,代码对象可以作为函数或者方法调用的一部分来执行(比如语句或赋值等),也可用exec语句或内建函数eval()来执行。从整体上看,一个Python模块的代码对象是构成该模块的全部代码。

如果要执行Python代码,那么该代码必须先要转换成字节编译的代码(又称字节码)。这才是真正的代码对象。然而,它们不包含任何关于它们执行环境的信息,这便是可调用物存在的原因,它被用来包装一个代码对象并提供额外的信息(如属性等相关信息)。

函数对象仅是代码对象的包装,方法则是给函数对象的包装,只是不同于单纯的代码对象,它们还提供了一些额外的信息。当研究到最底层,便会发现这是一个代码对象。

在函数对象中,有一个func_code属性,其实就是指代码对象:

>>> def foo(): pass
... 
>>> foo.func_code
<code object foo at 0x7f37a5daceb0, file "<stdin>", line 1>
时间: 2024-10-17 14: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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