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主席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实际上,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网络安全法一开头就讲到我们要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法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要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网络安全法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作为网络安全工作来讲,我们要贯彻指示精神,要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要求,要立足全球化,立足互联互通,维护网络安全,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通过发展来谋安全。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也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网络安全法的确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也对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了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比如我们提出安全可信的要求,现在一些朋友特别是国外的朋友,只要我们一提安全可信、一提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他们头都大了,他就认为“安全可控、自主可控、安全可信”和贸易壁垒划等号,他认为是同义词,这也是一种误解、一种偏见。无论我们的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我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
提出了安全可信、自主可控、安全可控的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获取用户系统中的信息、用户设备中自己的信息或者不应该损害用户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我们提出用户自己的信息要用户自己作主。
第二,产品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用户的系统、用户的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这是我们讲的自己的系统自己作主,显然我们在这方面也还是有差距的。
第三,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利用广大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搞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务、搞垄断经营等等,当然,关于安全可信、安全可控,这个概念本身也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应该根据网络安全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管怎样,我们提出这个要求,提出这个概念,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不是要限制国外的产品,更不是要限制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产品。
随着中国大数据战略、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的推行,随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我们的网络安全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市场会更加扩大,中国市场的秩序会进一步规范。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哪一个地区的企业,只要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中国的行政法规,只要他是真心地维护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欢迎他进来,同中国共同发展,一起繁荣。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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