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26 : 尽可能延后变量定义式的出现时间
1. 你不只应该延后变量的定义,直到非得使用该变量的前一刻为止,甚至应该尝试延后这份定义直到能够给它初值实参为止。这样,不仅能够避免构造(和析构)非必要对象,还可以避免无意义的default构造行为。
2. 考虑下面两个循环:
// 方法A:定义于循环外 Widget w; for ((int i = 0; i < n; ++i) { w = 取决于i的某个值; ..... } // 方法B:定义于循环内 for ((int i = 0; i < n; ++i) { Widget w(取决于i的某个值); ..... }
在Widget函数内部,以上两种写法的成本如下:
1. 做法A:1个构造函数 + 1个析构函数 + n个赋值操作;
2. 做法B:n个构造函数 + n个析构函数;
如果classes的一个赋值成本低于一组构造+析构成本,做法A大体而言比较高效。尤其当n值很大的时候。否则做法B或许较好。此外做法A造成名称w的作用域(覆盖整个循环)比做法B更大,有时那对程序的可理解性和易维护性造成冲突。因此除非(1)你知道赋值成本比“构造+析构”成本低, (2)你正在处理代码中效率高度敏感的部分,否则,你应该使用做法B.(将变量定义于循环内)
故而:
尽可能延后变量定义式的出现。这样做可增加程序的清晰度并改善程序效率。
条款27 : 尽少做转型动作
1. 你不只
欲开发一个“容易被正确使用,不容易被误用”的
时间: 2024-11-02 23: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