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目前还是意见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解读:
简单来说就是不能随便发短信,获得的用户手机号码信息,只能企业自己用,并且还需要对方同意才能发送短信。单从字面上来讲,这对零售企业的CRM不易于是一种灾难。
这里面的逻辑是:你可以获取对方的手机号,但是对方没有同意你就不能发短信。即便对方同意接受,如果对方什么时候明确拒绝你的短信,那你以后就不能发,要把对方从CRM短信名单中剔除。
仔细研究你会发现。这比较霸道的是个人也不能随便给其他人发短信!
否则?发了怎么办?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如何判断企业违规?用户举报!这个狠!
虽然这是针对垃圾短信开刀,但是很多企业现在的营销短信无异于成为垃圾短信了。企业那种盲目的发短信的行为必须要规范,我长期给服装企业做咨询,会发现很多VIP顾客每周都会收到好几条同一企业的营销短信,有总部发的新品上市短信,有地区发的营销短信,甚至还有店铺发的“嘘寒问暖”的短信。
接下来企业还想做短信营销该怎么办?
1、在获取顾客手机号时必须明确顾客可以同意接受短信,可以采用在会员手册,或者网上的新注册会员协议中体现;2、建立短信取消机制,如果顾客明确不在接受你的短信,你需要把他从名单中移除;3、苦练短信营销内功,别让顾客再反感你,建立短信营销规范方法。
如果工信部真的严格执行这个规定,基本上可以讲短信营销已死!是否能通过?通过后是否能严格执行?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