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5-2010
二○○九年九月九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指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该通知所配发的附件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目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联合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所替代,新标准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标准将固定资产门类由10个调减为6个,同时将门类代码增加到固定资产代码中。原代码中中类和小类的代码长度由1位改为2位。新标准对固定资产类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删改
在新标准中,对于工业用槽、池、罐、塔、井等的部分分类已由旧标准1994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类改为“专用设备”大类。如果从增值税原理上来讲,划入新标准的槽、池、罐、塔、井等是可以按专用设备抵扣的。但是必须提请您关注的是,财税【2009】113号出台时执行的是旧标准,新标准已出台,而抵扣政策并未同时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发布更新文件就此做出新的规范。请密切关注后续文件的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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