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新法下企业多元化用工风险控制暨职业资格双认证高级
研修班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安排,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消除产能过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企业在改革中,最强烈感受到的是如何加强用工成本管理,使成本水平即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又要保证员工收入稳步增长,这也是各类企业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有效管理企业用工成本,加强监测与分析,调整企业战略目标,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及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如何系统掌握这一系列枯燥抽象的劳动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依法处理好用工关系问题,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要求,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用工风险,是企业面临的困惑和诉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为什么用人单位的败诉率居高不下,单位败诉的根源和症结何在,如何通过有效机制避免或化解劳动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必将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和赔偿责任,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掌握劳动关系争议处理,中企培北京企业管理中心决定举办“新法下企业多元化用工风险控制暨职业资格双认证高级研修班”。
欢迎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具体事宜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最新法律法规权威解读与多元化用工风险控制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重点内容解读与实务操作;
2.《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重点解读;
3. 哪些岗位可以使用派遣工,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如何理解与操作?
4. 新规定对于同工同酬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规避同工同酬风险?
5. 如何处理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派遣员工?如何应对派遣合作争议和劳动争议?
6.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多元化用工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
7. 如何从岗位分析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合同制职工、非全日制职工、劳务用工的配备比例,实现在某一类岗位上的组合用工模式?
8.新法下劳务派遣中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摊?用工单位如何追究派遣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招聘入职、就业歧视风险防范与特殊情形下和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如何预防劳动者的“应聘欺诈”,如何证明劳动者的“欺诈”?
2.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实习生、大四实习生、见习生应注意的细节问题?
3.如何避免就业歧视风险? 4.招聘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注意事项;
5.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6.招聘时收取押金等的风险。
7.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8.公司股东与企业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9.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0.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1.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吗?
12.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企业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三)如何避开签订劳动合同的误区和陷阱与如何加强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未报到,劳动关系有效吗?
2.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码?
5.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7.用人单位如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才合法?
8.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该变更有效吗?
9.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
10.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能拒绝吗?
(四)如何降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
1.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用人单位试用期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时,未通知工会有效吗?
4.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从何时开始?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撤销解除通知后还可以主张赔偿金吗?
7.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五)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
1.劳动者往往拒绝签收处分、解雇通知书,如何应对?
2.问题员工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事实,企业该如何收集证据?
3.对于违纪员工,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处理?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
5.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二、主讲专家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范战江、白永亮、朱国丰、程廷园、徐海威、邹 杨、余明勤、杨毅新、鲁志峰、金英杰、韩智力,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和相关领导。
三、参加人员
各级国资委有关同志;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综合部、法律事务部、工会及其它部门相关人员;国内外人力资源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四、培训时间、地点
2015年03月26日至28日 深圳市(26日全天报到)
2015年03月27日至29日 海口市(27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13日至15日 北京市(13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15日至17日 长春市(15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15日至17日 昆明市(15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16日至18日 杭州市(16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23日至25日 北京市(23日全天报到)
2015年04月24日至26日 成都市(24日全天报到)
2015年05月15日至17日 西安市(15日全天报到)
2015年05月21日至23日 南京市(21日全天报到)
2015年05月27日至29日 贵阳市(27日全天报到)
2015年06月11日至13日 青岛市(11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于提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至我中心
研修班详细报到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后在开班前一周发放。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2280元(含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专家研讨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相关费用请汇至我中心账户。
六、人保部证书(办理高级单证另交2000元/人/证,高级双证3000/人/双证)
《人力资源法务师》(带国徽),该证书表明持有者已经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能力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和创业培训的证明,可以作为从业的凭证。该证书编号为唯一编码,全国通用,官方网站查询、终身有效!请将学历证明、***复印件、二寸彩色证件照,提前发电子版至我中心。
《国际注册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资格》ACI证书获得全球157个WTO成员国政府认可,全球通用,被称为二十一世纪的“求职绿卡”。ACI是获得国家人社部认证认可的国际认证机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网站曾对ACI进行机构公示。ACI证书得到各省级人社厅、教委和各国内行业协会的认可。获得ACI证书的学员可申请获得美国联邦政府公证,证明ACI证书的国际权威性。在提高求职几率的同时,获得ACI证书的学员在申请美国移民、签证时可享受加分政策优惠。请将学历证明、***复印件、二寸彩色证件照提前发电子版至我中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 56273971
传 真:(010) 51269539
联 系 人:蓝主任18701650316
E-mail:[email protected] QQ;30545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