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其他讲里谈到汉字的理据问题,汉字的理据与造字取向直接相关,而造字取向与我们这里讲的“字义”是有一定联系的。对于一个具体的汉字而言,造字取向讲的是用怎样的方法造出该字,字义是据已有的字形通过字形分析得出一个意义。如“群鸟在木上也”、“裁衣之始也”、“手持隹失之也”分别是“集”、“初”、“夺”三字的造字取向。也就是说,“集”字是通过群鸟聚集于树上这个角度来反映“聚集”这个词义的,“初”这个字是通过制衣之始用剪刀剪布来反映“开始”这个词义的,“夺”字是通过手持的大鸟飞走了来反映“失去”这个词义的。取向与字义虽然都与该字所表示的词的意义有关,但它们绝不是一回事。《说文》中大量地存在着解释造字取向的字条。
“词本义”的问题上面已论及,可以说,集、初、夺等字所记录的词的基本意义就是聚集、初始、失去。这些意义并不是所谓的引申的结果。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主张“分析字形”,从而“有助于了解词的本义”,这个意见是对的。但分析字形也只是“有助于”了解词本义而已,并不是就一定能了解词本义。我们说通过字形的分析只是权宜之计,科学的做法应该是通过语音线索去探索。对于词义的理解实际上是不应该受字形的约束的,因为只有语音才是语言的物质外壳,字形只是语言的语素音义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在文字的形音义三要素中,形虽然是字的本质特征,但音义之间的密合度要比它们与形的密合度要大。同源词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探索词本义的工作。如:
“末”,指事字。从字形上说,它是通过树梢这个造字取向来反映“微末”这个词义的。“末”还有浅薄的、小的、不重要的等意义,我们能不能说这些词义是由“树梢”这个“本义”引申出来的呢?语言学家张世禄先生通过研究,指出:“从音读的比较研究,却断定它所代表的词是跟‘尾’、‘微’等有同源的关系。……因此可以断定‘末’这个词,原来是包含‘微末’的意思,不见得是由‘树梢’义变来的。”也就是说,“末”这个字所记录的词的本义应该是“微末”,而不是“树梢”。
在讨论词的本义时,也有必要把字和词区别开来。如果同一个字表示的是两个词,那就需要分开来加以讨论。如:
《说文》:“易,开也。”段注:“此阴阳正字也。”
《说文》:“阳,高明也。”段注:“山南日阳,故从阜。”
“易”为“阴阳正字”,也是表示太阳的本字。但在传世文献中,一般用“阳”而不用“易”,太阳和山南这两个意义都是用“阳”字来表示的。“阳”由“易”滋生而来,说到字的本义,则“易”与“阳”本义不同,两者所表示的词应当看作是两个词,这两个词现在是用一个“阳”字记录的。
关于词义的问题,王力《古代汉语>还谈到“假借义”:“词除了本义和引申义之外,还有假借义。朱骏声在解释词义的时候,一般分为三部分。”我们现在知道“假借”有三种:一种是传统“六书”的假借,一种是造字法的假借,另一种是用字法的假借。当一个字形被借用来表示另一个语素音义时,则这个字形和它所表示的这个语素音义一起就构成了另一个字。尽管这个字和原先的字都使用了同一个形体,但这个形体所表现的是两个字。例如房舍的“舍”和舍弃的“舍”是两个字,它们是同形字。但对于词而言,由于词是音义统一体,是属于语言的范畴,所以在口语中“se”这个词无所谓假借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假借义。
要之,引申义是就词而言的,假借义是就字而言的。在口语中不存在假借的问题,因为口语没有字形的参与。另一方面,口语中经常出现引申现象,因为词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会发生意义上的变异,而这种变异是词义引申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