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与卖方的风险分担由合同类型决定。通常所选择的合同类型以及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决定着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水平。
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分类: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称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同时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总价合同也可以为达到或超过项目目标(如进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术绩效,或其他可量化、可测量的目标)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另外也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
(1.1)固定总价合同(FFP)。FFP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大多数买方都喜欢这种合同,因为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确定,并且不允许改变(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卖方有义务完成工作,并且承担因不良绩效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在FFP合同下,买方应该准确定义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对采购规范的任何变更都会增加买方的成本。
(1.2)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这种总价合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一定的绩效偏离,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财务奖励。财务奖励通常与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有关。绩效目标一开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终的合同价格要待全部工作结束后根据卖方绩效来确定。在FPIF合同中,要设置价格上限,卖方必须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担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
(1.3)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如果卖方的履约期将跨越相当长的时期(数年),就应该使用本合同类型。它有利于买卖方之间维持多种长期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EPA条款必须规定用于准确调整最终价格的、可靠的财务指数。FP—EPA合同试图保护买方和卖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况的影响。
(2)成本补偿合同
此类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可报销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成本补偿合同也可为承包人超过或低于预定目标(如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目标)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
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需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风险大的项目。
(2.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该费用以项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费用只能针对已完成的工作来支付,并且不因卖方的绩效而变化。除非项目范围发生变更,否则费用金额维持不变。
(2.2)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PIF)。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在CPIF合同中,如果最终成本低于或高于原始估算成本,则买方和卖方需要根据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摊比例来分享节约部分或分担超出部分。例如,基于卖方的实际成本,按照80/20的比例分担(分享)超过(低于)目标成本的部分。
(2.3)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CPAF)。为卖方报销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卖方满足合同规定的、某些笼统主观的绩效标准的情况下,才向卖方支付大部分费用。完全由买方根据自己对卖方绩效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奖励费用,并且通常不允许申诉。
(3)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又称时间与材料合同(T+M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编写出准确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聘请专家和寻求其他外部支持。这类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开口合同,合同价因成本增加而变化。在授予合同时,买方可能并未确定合同的总价值和采购的准确数量。因此,如同成本补偿合同,工料合同的合同价值可以增加。很多组织要求在工料合同中规定最高价值和时间限制,以防止成本无限增加。另外,由于合同中确定了一些参数,工料合同又与固定单价合同相似。当买卖双方就特定资源的价格(如高级工程师的小时费率或某种材料的单位费率)迭成一致意见时,买方和卖方也就预先设定了单位人力或材料费率(包含卖方利润)。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
按范围划分的合同分类: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也称“交钥匙合同”,发包人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从开始立项、论证、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资质的承包人。
这种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签订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个合同的形式来签订。
(2)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
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人参与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缺点是各个单项工程在技术标准、工作范围、进度、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和衔接容易出现问题。
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
(3)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子承包单位。
它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非关键、非主体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而且不可以进行二次分包;第二,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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