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时间:2013年8月11日
案件发生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单庄村
受害人:张春雷(身份证号:130324195705074213)
杨淑芹(身份证号:130324195702244245)
张妍婷(2周半)
犯罪嫌疑人:郭友(身份证号:130324195402024232,因2010年交通辑事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郭大伟(郭友之子)(身份证号:13032419870206423X)
案件经过:
2013年8月11日下午5时许,村里修边沟,郭友趁机在我家门前垒边沟墙,其目的就是挡住我家大车进门。我爱人发现后前去劝阻,郭友上去一拳将我爱人打倒并伤到肩部,后又咬伤颈部。我发现后前去拉架,郭友和其儿子郭大伟一齐对我拳打脚踢,石头砸,用口咬。造成我头面部、胸部、肩背部、腰部、双上肢等多处伤和暂时性的昏迷。除此以外,还造成了当时我2周岁的孙女张妍婷的面部轻微伤。最后在村里人发现后拉开,才避免了更严重的伤害。随后,我爱人打110报了警。双望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做了笔录并用出警记录仪记录了现场的情况和当事人受伤情况。随后我被送至卢龙县人民医院治疗。
2013年8月13日,经卢龙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为轻伤,我爱人和我孙女为轻微伤。
2013年8月13日,我们将轻伤鉴定送至双望镇派出所,请求对郭友进行逮捕。
郭友在案件发生后,前去昌黎县医院,找关系自己做了一个伤口,然后再去卢龙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
2013年12月17号卢龙县公安局将郭友刑拘。
2013年12月27日经卢龙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4年5月16号日被卢龙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4年6月6日郭友被卢龙县检察院无罪释放。
2014年9月22日卢龙县公安局对郭友及其子处以十日拘留和罚款。
2014年11月12日卢龙县司法局以此次案件偶发,平时表现良好为由,不提出收监建议。
案件处理:
一、公安部分:
1、双望派出所所长潘航、指导员魏立杰在办理案件时,在接到我们提供的轻伤鉴定书等确凿证据后,以该案正在调查中为由不抓人、不上报、不立案、不对郭友父子采取强制措施,使得郭友有时间去昌黎县医院做出假伤口。
2、在我方多次向上一级即卢龙县公安局反应情况下后,2013年12月17号双望镇派出所将案件上报给卢龙县公安局,但是在上报时未上报郭友原法院判决书,未上报案件发生时的出警记录仪录像等证据。同时将我和郭友二人刑拘,我因身体原因做了取保候审。
3、2014年6月6号检察院以不够新的轻伤标准为由,无罪释放郭友,将案件退回至卢龙县公安局。直至2014年9月下旬之前,卢龙县公安局和双望镇派出所以此案已经完结为由,拒绝开具处罚决定。我多次向上一级市、省反应情况,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去北京上访。在两次上访后,2014年9月底,双望派出所出具了罚款决定,但未将收监建议书送至卢龙县司法局。
以上三点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希望组织能严查此事。
二、检察院部分:
1、卢龙县检察院在接到移交的案件后,不顾我方律师要求派出所上交出警记录仪的申请,在明显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且错误适用法律文献,断章取义做出不起诉决定。
2、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我方不服,将上诉书递交给上一级,即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至今无任何书面答复和口头回复。
三、司法局部分
1、从2013年8月11日案发后起,我们曾找到卢龙县司法局,希望能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当时回复,我们已将相关材料上报给法院,后又向法院求证此事,但是法院说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郭友的材料。
2、之后我们向市司法局反映此情况,市司法局表示,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办理收监,当天就把收监建议的公函发至卢龙县司法局,在卢龙县司法局表示,材料不足,现在无法办理。
3、2014年11月13日,卢龙县司法局局长黄志明口头回复:“鉴证于平时郭友表现良好,我们不可能因为这一件事情就把他收监。”我们希望他能出一个书面回复,遭到拒绝。
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根本原因由于卢龙县人大副主任张自然(原卢龙县政法委书记)的私下干预,导致现在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张春雷
联系电话:13930320147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