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定义
(一)、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以下6部分: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与核心一级资本相比,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差一些,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三)、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的目标是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吸收损失,而二级资本目标是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承担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相对更差,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复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四)、资本扣除项: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备注
资本:
1、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3、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风险权重: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2、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3、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4、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5、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6、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7、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8、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9、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10、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11、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12、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摘自2012.6银监会文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