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促使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这种变革要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保障农民利益为前提。农村土地改革要增加农村土地流转的灵
活性,集中经营权,扩大农业经营主体,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打好基础。同时要兼顾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使得农民更好的利用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收
入。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现代化,土地抵押,农民增收
自
小岗村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之后,这项以农户为单位实体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一直存续到现在。在当时的社会环境背景以及落后的农业生产技术水
平限制下,只有实行这项制度,将土地生产的收益明确归属到每个农户身上,才能激励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在突破了大包干制度的约束后,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
料,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但
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以个体小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化水平不
断提高,而主导农业科技化需要一个强大的主体。现存的小农户家庭无力承担这种农业科技化的成本,所以现行这种分散经营的土地制度,在现在的这种环境背景下
需要做相应改革才能适应农业的发展。
而
形成这样一个强大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就是集中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过程。这个过程要以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为前提。一方面要强调农村土地
的所有权形式,一方面要明确农民承包权的权利主体,而只以经营权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手段,这样保证了农民权益不被侵害。因为如果将土地所有权下放到农
户手中,很容易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而将土地沦为资本市场的牟利工具,其应有的价值不能得以完全发挥。并且由于我国农情,土地依然是农民手中重要的生
产资料,如果农民在因为天灾人祸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将土地卖出,而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基本国情下,其接下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样势必会引
起农村社会的动荡。
而
以经营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手段,一方面防止了土地兼并,农民两级分化现象的出现。也将土地稳定在了农户手中,保障了农民利益,农民可以安心的在城镇打工
或出外创业,更有利于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农民可把承包土地使用权当作一种财产权留在手中,同时可将土地耕作经营权按经营
的需要转让、出租给其他的农业生产者,获取土地经营收益。
依据以上原则可以在稳定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快速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集中,形成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更适合机械化大生产的需要,促进农业科技化的发展。
而
土地产权的变革也要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切入点,在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担保物权,加快农村金融建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
农民现实的需要,允许农民将手中的土地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融资,农民可以自主的使用这种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比如,供养子女学费生活费支出,参加技术培
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费用支出,生病住院费用支出或者创业投资等用途。这样激活了农村土地金融,也盘活了金融机构资金存量,将其用在更合理的渠道上去。鼓
励农民将手中的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使用,增加农民收入,也切实达到了金融“普惠民生”的要求。
总之,农村土地改革要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适应农业生产现代化为方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民收入的情况下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稳步推进城镇化有序开展,减少农村土地变革带来的动荡。
参考资料:
[1]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
[2]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一代理问题?[J].经济研究,2006(7).